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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已於97年2月25日發佈施行,違規空運危險物品依民航法規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鑀

部分生活用品或食品

· 壓力瓶(罐):噴霧、髮妝慕斯、定型液、滅火器、儲氣桶、氧氣瓶、罐裝瓦斯、防蚊液、殺蟲劑、噴漆等各類噴劑。

· 電池或充(蓄)電含鋰電池相關設備:包含鋰電池、行動電源、喇叭、外接電池電源、含鋰電池或內含電池之3C電子產品設備。於手機或平板電腦設備的任何類型外接電池或電池組及獨立電池。拍賣網站購買之含有電池但未使用製造商原廠包裝之二手電子設備屬非法運輸,亦不可運送。

· 指甲油、去光水、各類精油/擴香油:指甲油、去光水、精油、擴香油、香氛精等液體。

· 含酒精飲品、製品:各種酒類、含酒精飲品/食品或易燃消毒劑、化妝水、香水、古龍水、淡香水及香水噴霧劑等含酒精之保養美妝品。

· 寵物食品、罐頭。

· 肉類及其製品、生鮮蔬果:任何肉類、含生或熟肉成份的食物,包含肉乾、肉醬罐頭等。蔬果類、生鮮食品。

· 需保鮮、冷藏冷凍、易腐壞食品、罐頭等:奶蛋類食品、生鮮食品、冷凍食品、易腐食品(如:奶酪、酸奶、雞蛋)。

· 蠟燭、蠟筆、車蠟等相關含蠟製品。

特殊物品

· 流通貨幣、有價證券與各種貴重物品、信用卡:古物、藝術品、珠寶、繪畫、加工或不加工之白金、黃金或白銀;金銀條塊、金銀器具、鑽石、寶石珍飾等貴重物;法定紙幣、硬幣、信用卡、支票、有價證券。

· 香菸、菸草及其製品:所有菸草產品,包括但不限雪茄、仿製菸草製品(如電子煙、電子菸零件)、菸草、菸油、菸草味液體噴霧。

· 儲值卡、廣宣印刷品、雜誌、個人信件:包含目錄、傳單、通告單、銀行帳單、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

· 麻醉及管制藥品、管制醫療器材用品:麻醉藥品、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藥品與醫療用品之詳細資訊請諮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危險物品

· 具揮發性、易燃、易爆裂與易生化學反應物品: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機油、汽柴油等燃料油、油漆、松節油、塗料稀釋劑、樹脂、黏著劑;樟腦油、火柴、點火器、含有或不含燃料或液體的打火機、石棉、汽化燈;易燃和含有毒成分的產品(例如:生髮水、氧化鋅、迷迭香油等)。

· 具腐蝕性、放射性、感染性、毒性、傳染性物質:X光機等具放射線之金屬,如:釔-90、鋼-111、碘-123或放射性廢棄物等;具強酸強鹼性物品,如:水銀、鉛酸電池等;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

· 槍砲彈藥、煙火爆竹、等違禁軍事物品: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具夜視功能、發射功率、瞄準鏡器具等。

· 銳利金屬、刀具、具殺傷力、磁性等器具:具殺傷力刀具、劍、棍棒、磁化物(磁鐵)等。

其他

· 活生動物及其標本。

· 植物及其製品、萃取物:植物、花草、種子、藥材。

· 墨水與墨水匣。

· 成分不明物質與化學品、外包裝未以英文/中文標示物品。

· 毒品、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仿冒侵權物品等。